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实验室是指直接为本科教学服务的各类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各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第四条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校的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各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不断的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开发实验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环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
第八条建设并开放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更新、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实现网络化的辅助教学和管理。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实验室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学校经费投入及院(部)配套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管理部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确实需要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更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学校投入、院(部)配套及企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遵照学校有关规定,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院(部)应通过校际联合,共同筹建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共建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级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并组织论证建设方案。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四)组织制定院(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奖惩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七)协管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学校人事并协同教务及财务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酬分配、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的危毒化学品的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各院(部)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院(部)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等各类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行为规范和化学试剂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改造和整顿。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省及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各院(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建立实验室工作考核制度。按各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标志性成果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实验室年度业绩津贴及其他资源分配挂钩。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人员的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同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院(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由思想品德好,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授担任,由院(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四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学校设立实验室先进集体奖、实验室先进工作者奖、实验技术成果奖等奖项,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