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实验设备的维修及实验材料购置的管理,提高设备及材料的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购置。
第三条经费来源
1.学校下拨学院年度总经费的2%,学校配套经费1%;
2.学院实验室毛收入的50%(见实验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经费管理与审批
学院年度划拨经费的2%和实验室对外服务毛收入的50%主要用于本学院范围内的设备维修与材料购置。其中,2%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立台账,分户管理,专项审批;进入学院建设经费账户的50%部分由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批。
学校配套经费的1%部分,主要用于学校统管的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及分析中心的所有设备的维修、大宗材料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负责通盘考虑,经费开支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专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