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的主要场所。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自身建设与科学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关系到我校“复兴计划”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实验室所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有序、环保的实验室环境是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学院(部)和相关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岗位及个人。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部、中心)及实验室三级联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分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与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党办校办、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基建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处(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前沿科学与技术转移研究院、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国家及地方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指导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责任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预案。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督促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
(三)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评奖评优及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等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
(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各项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开展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七)协调、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主要职责为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决议。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组成,由领导小组聘任,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党办校办、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基建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处(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前沿科学与技术转移研究院、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代表学校定期与各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促、配合各实验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对校危险化学品库房及危险废弃物回收中转站进行安全管理;对实验室危险源从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的全流程进行管理或监管;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
(二)党办校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实验室较大安全事件的上报工作。
(三)保卫处主要负责实验室消防、安防等日常安全管理,实验楼内消防设施及设备的配置,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剧毒化学品购置(赠予)申请的审批,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科技处、前沿科学与技术转移研究院、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主要负责建立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科研实验室)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含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从严评估,确保科研平台建成后,相关实验室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符合特殊实验室的资质条件,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五)教务处主要负责建立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教学实验室)和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新建、改建、扩建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并对教学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含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从严论证,确保教学平台建成后,相关实验室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符合特殊实验室的资质条件,教学项目安全实施,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负责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课程。
(六)人事处主要负责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核岗定编工作,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联合各学院共同组织落实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涉及实验室安全的教职工奖惩工作。
(七)学生工作处(学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要负责联合各学院共同组织落实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及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学生奖惩工作。
(八)财务处主要负责安排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预算及核拨,并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经费能够落实到位。
(九)后勤集团主要负责实验室楼内公共空间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电气开关、照明装置、门窗及其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
(十)基建处主要负责建立实验室用房(包括新建与改造)相关建筑结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工作流程;对用户单位提出的改造施工方案是否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及原有水电暖线路等进行可行性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筑安全和建设环保的规定及建设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及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特别是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考试及应急演练活动,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并落实各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六)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七)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协助学校职能部门或政府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各实验室负责人(含房间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完善与落实。
(二)负责本实验室危险源(含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强磁、气瓶、生物制剂、二十四小时运行设备、特种设备等)的管理及应急处置。
(三)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危险化学品台账(库存、领用及使用记录等)、贵重仪器设备机组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实验室安全档案。
(四)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有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甚至警告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学生,更要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
(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经常性地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测试及试验等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及自身安全负责,且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教学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应明确实验中的安全风险点及相应处置措施,同时提醒学生按照规范操作,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三)科研实验时,导师应要求学生将实验安全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开题报告,明确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具体应对措施,更要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
(四)牢记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七)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危险物品。
(八)因本人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学院(部)和相关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按照“全员、全面、全程” 的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规划、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一)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组织教职工参加实验室安全学习与培训,提升教职工安全保护和应变处置能力。
(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微信、微博、易班、手机APP、视频、网络、虚拟仿真等)或培训讲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应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并逐步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培养体系。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月、实验室安全评估、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并利用校园广播、网络、宣传展板等多元化手段,全方位、多空间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升师生安全防护技能。
第十三条所有实验室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的学习并考试合格后,经实验室责任人允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鼓励学院或实验室根据自身学科与专业特点,开展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培训与考试,提高准入门槛。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及承接学院负责对交换(交流)生、兼职教授(博导)、外教、留学生、访问学者、交流访问人员等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实验项目安全管理。所有实验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制,各学院及实验室要对存在安全危险隐患或因素的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及相应的安全设施等条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建立使用台账及应急处置预案。详见《陕西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生物安全管理。校内凡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所在学院应负责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严禁在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
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具体细则详见《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实验气体安全管理。气瓶的购置、存放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气瓶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气瓶及其它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合格;存放点应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且对气瓶进行有效固定;实验室应制定气瓶安全操作规范与应急预案。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有通风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并张贴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辐射安全管理。校内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陕西科技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在学院应负责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涉及辐射安全的实验场所要在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学院及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尤其是“二十四小时”运行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对于精密仪器、特殊设备(高速、高温、高压、超低温等)、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机电设备、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及产生粉尘场所等,所在学院应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水电安全。实验室要加强用电、用水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装置应立即拆除,大功率设备的用电应经过后勤集团动力服务中心的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串联插线板、超负荷用电、擅自改动电源设施或随意拆修电气设备,同时须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产生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要根据设备、功能、用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施,放置于易取用处,并定期检查与更新。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消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掌握本实验室消防器材及设施的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验室各房间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并将实验室名称、涉及危险类别、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门禁卡(钥匙)的配发及管理,不得私自更换门禁卡(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学院应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门禁卡(钥匙),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应按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用品,并落实防护措施,涉危实验场所应配备监控与报警系统。
(四)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夜间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由导师及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住宿及进行娱乐活动。
(六)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物品存放合理,不得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遮挡观察窗。
(七)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污染)、“五关”(关好门、关好窗、关好水、关好电、关好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八)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办理交接、变更手续,将本人名下负责管理或持有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特殊设备(高速、高温、高压、超低温等)、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等实验室物品如数交接,交接记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
(九)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教学、科研的过程中,要注意实验方案的无害、减害,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第二十四条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机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巡查。学校每年4月份对实验室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安全检查,主要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督促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及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各学院及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自己的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应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安全宣传教育、安全设施安装及运行、危险源分布及管理、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由校稳定安全领导小组或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巡查、专项排查、抽查及督查。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有检查、反馈、督促、指导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体系、安全隐患整改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均需建立台账,被检查单位及实验室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学院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巡查及抽查,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学院有能力解决的,应采取具体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暂无能力解决的,应及时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同时对该隐患要重点关注,密切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落实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于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汇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学院和实验室,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于无视整改要求、整改不力的,一经认定,学校将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实验室运行等措施,直到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六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条各学院及实验室应根据《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要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件时,当事人或事发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根据应急预案,判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I级、II级事件需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应急指挥中心(86168110),I级事件还需加报党办校办;出现人员伤害时,需同时报告校医院,请求支援。特别紧急的情况校内可越级报告,或根据人员受伤、火警等情况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119火警电话。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件类型与现场情况,涉及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有危险化学品还应包含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III级事件由事发单位处置完成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学校将依据《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按责处罚。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的学院、实验室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